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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釣魚生態保育協會

釣魚生態保育協會

 

中華民國釣魚生態保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釣魚生態保育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藉著釣魚活動,推廣「正確釣魚觀念」進而促進環境生態與魚類資源之保育。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推廣釣場清潔習慣。
二、 推廣魚體攜回限制。
海水魚: 
臭肚:三指幅以上 菜毛、厚唇:25公分  紅皮瓏黑毛:30公分
白毛:25公分 豬哥:35公分 水針:30公分 
紅尾冬:20公分     石鯛:40公分 橄攬鯛〈吊仔〉:30公分
剝皮〈白達仔〉:40公分  黑達仔:25公分 燕魚:25公分 
黃雞魚〈三線雞魚〉:20公分 變身苦〈黑星銀魚共〉:20公分  鷹羽鯛:25公分 鶯哥:30公分 海魚逮〈海緋鯉〉:25公分 
秋哥〈秋姑〉:20公分   金梭魚:30公分   厚殼仔〈雀鯛〉:四指幅以上 飛烏虎〈鬼頭刀〉:60公分    紅魚〈白星笛鯛〉:30公分            黑點仔〈黑星笛鯛〉:25公分     赤筆仔〈火班笛鯛〉:25公分
花臉〈海雞母笛鯛〉:30公分 龍占:30公分     嘉臘:35公分 赤棕:25公分      盤仔:25公分    國旗仔:20公分      石狗公:放生       隆頭魚:放生      青旗:不限制
蘭嶼鯛〈黑背笛鯛〉:35公分   活米仔〈鑽嘴魚〉:15公分
黑格〈黑鯛〉:25公分 赤翅仔〈黃鰭鯛〉:25公分 
崩頭仔〈黃錫鯛〉:25公分 竹篙頭:25公分 花身雞魚:三指幅以上 四線雞魚:三指幅以上 尖吻雞魚:三指幅以上 竹葉午〈四絲馬魚犮〉:20公分 
午仔〈五絲馬魚犮〉:30公分 春仔、三牙〈白花魚或〉:25公分
水魚免仔:30公分 金鱗魚免:60公分 紅曹:30公分 石斑:30公分帕頭仔:20公分 烏魚:30公分 豆仔魚:15公分 白帶魚:三指幅以上
虱目魚:30公分 甘仔魚:20公分 刺蔥:25公分 
軟絲:半斤以上花枝:半斤以上

淡水魚:
苦花:20公分以上30公分以下   溪哥:12公分
紅貓:15公分    石賓:20公分
一枝花〈台灣馬口魚〉:20公分 鯉魚:40公分
土鯽:三指幅以上 曲腰:25公分
大頭鰱:50公分 白鰱〈竹葉〉:40公分
吳郭魚:不限制 卷仔:30公分
大嘴鱸:不限制

三、 推廣魚類保育工作。
四、 推動釣魚活動立法、爭取釣友權益。
五、 推廣封溪、成立地方巡守團體。
六、 支持協助相同目標之團體。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任務,年滿二十歲,具有生態保育觀念,從事釣魚活動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兩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職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1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與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罷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與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份期間愈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亦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會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亦即為第一年之會費。未滿一年之會費以一年計算之,未滿半年之會費以半年計算之。如:第一年剩八個月者須繳500元,剩四個月者須繳250元,其餘類推之。會費起算以成立大會(10月28日)當日為起算日至翌年前一日(10月27日)。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千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成立第一年由成立大會之日起算,由90年10月28日至91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0年10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台內社字第九○三六四二二號函准於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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